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人: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9-11 10:34:15  

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促进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宁夏体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英文名称为 Ningxia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orts缩写为NVCS

第三条  学院的法定注册地址是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60号。

第四条  学院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学、运动训练、体育竞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较强的、富有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开阔视野的技术技能型体育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宁夏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八条  学院为体育类职业学院(含中职),在已有运动训练(中高职)、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育运营与管理等学科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学科布局结构,稳步推进学科建设,不断提升学科水平。

第九条  学院实施的教育类型为高等体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办学结构和办学规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中职和高职生为主。

第十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中高职)以及由职业技术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紧密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化创新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开放式办学,根据体育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和教育规律,按照不同层次生源,确定相应的培养模式并稳步推进改革。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自治区体育局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举办者依法管理学院,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及类别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院领导人员,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保证学院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支持学院开展履行办学功能的各项活动,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向举办者报告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

八)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规定权限任免学院内部相关机构负责人。

(三)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自主制定教学训练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相关机构之间的体育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学院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合作办学,依法管理,确保合作办学持续稳定发展。

(九)评聘、解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训练、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和后备领导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依法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宁夏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训练、竞赛、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训练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教练员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教练员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档案资料等机构,为教学、训练、科研、学科建设等提供支撑。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撤销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节 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

学院建立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院长如有一人不能出席会议,原则上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宜;任免部门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决定干部任免,应实行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对属重大问题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会做出决定、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可酌情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院长办公会议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涉及有关工作的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参加。

院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训练、竞赛、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三)党政联席会议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组成。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是:通报上级会议精神和急办事项的工作要求;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协调重要工作;讨论研究需党委和行政共同决定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需党政共同报上级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处理党政日常工作中不宜由领导成员个人决定的问题;检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民主生活会

学院领导班子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内容为党委委员联系个人的思想、工作实际,剖析思想,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工作,整改提高。

民主生活会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或按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会议参加人员由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研究确定。会议应按照确定的主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前,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职工对党委委员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书面汇总。

党委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学院领导班子和个人的工作实际,围绕党性党风、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总结,检查工作,剖析交流。班子成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党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报上级党组织予以处理。违纪班子成员要在当年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五)中心组学习

学院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中心组每个月学习一次。如遇节假日和重大工作可顺延或提前。学习实行签到制度。

学习内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等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时事政策、时政理论为学习内容,提高领导班子和各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党性修养,端正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针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性、党风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学习,交流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任务和要求。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习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学院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勤于思考,学以致用,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以推动学院的教学、训练、改革和各项工作。

(六)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赛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请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九)选举学院党委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十)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十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党委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要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实施。

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按照政治家和教育家的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在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保持一致,为其他班子成员做出表率。班子其他成员要自觉支持党委书记和院长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教练员。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教练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训练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院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教练员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院教师教练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训练、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训练、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训练、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训练、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四节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体育局。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章程的情况。

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章程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学院党委。

党委定期召开由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章程情况的反映。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逐步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训练、教研(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本系(部)教师教练员及其他人员入职与离职意见。

(三)按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评价本系(部)教师、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使用学院划拨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教研(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职工的工作量酬金核算和绩效分配。

(九)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系(部)对外合作交流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系(部)重大事项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系(部)下设教研室或工作室,主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学、教研(科研)活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的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并服务于育人工作。

第四十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弘扬“遵纪守法、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核心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促进和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第四十一条 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设置专业,推进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四十二条 根据学院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政行企、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构建教学训练质量评估组织,对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教学训练质量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训练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四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鼓励、支持教师教练员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探索。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推行产学研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改革,通过大力提高学生和现役、退役运动员的实践能力、创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职业技能素养,有效提升学院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教师教练员资格制度、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岗位职级制度和工勤岗位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制定并认真实施师资引进及培养计划,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提高。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要忠诚于党的体育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院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积极努力工作,共建和谐校园。

第四十九条 教师教练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教练员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训练计划,履行教师教练员聘约,完成教育教学训练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训练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教练员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自觉坚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及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从事教学训练工作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教师教练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二)从事教学训练研究、学术交流,参加相关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根据相关指标提出学生品行的评价意见。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训练、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继续教育等培训。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和教研(科研)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勇于改革,敢于担当,工作不推诿,不扯皮。

(五)强化全局意识,注重部门间的协作,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教师、教练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学训练成果和教研(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教练员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维护学院荣誉、秩序与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五)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平等接受学院教育,并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助)学金、运动成绩奖、助学贷款或社会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按照相关法律和学院的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六十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费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院内各部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贷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其他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其他资产)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各类资产应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资产、学院办学积累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相应的财务责任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定期向院长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多方筹措办学经费,扩大办学资源,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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